各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局、法院、检察院,省法院、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方案配套办法的通知》精神,做好省以下试点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单位)政府采购省级统一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支付方式等内容应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符合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内容。
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编制,并根据实际需求逐项目编报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品目编码、品目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采购品目编码和品目名称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要求填制。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预算执行追加项目,都要做到采购项目名称一致、资金来源真实、品目编码正确,资产配置符合《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要求。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或调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调剂的,按照《预算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支出预算如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包括上级或本级应急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求标准采购。凡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二、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事项备案(核准)手续。
各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者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核准。
(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
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通过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自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需要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省法院、检察院根据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后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1.各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开设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账号和注册开通采购公告发布系统。
2.纳入属地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本地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
3.对省法院、省检察院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全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该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
(三)精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
各单位要加强需求调查研究,统筹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依法、完整、准确地确定采购需求,并根据项目情况依法适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标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对违约供应商依法追究责任。
三、及时编报政府采购信息
(一)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
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信息统计报表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后下月10日前和年度结束后下年1月20日前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信息季报、年报 (系统部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年报同时报送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信息统计编报途径。
省财政厅负责接收、汇总统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信息,生成报表,并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信息统计用户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添加所属采购单位用户及相关信息。
四、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及财政部与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产品清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及采购文件活动中,通过采取采购需求标准制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二)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做好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答复和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配合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
(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预算执行进度。
(四)加强政府采购业务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重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保持政府采购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帮助和支持采购人员学习和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业务规程,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
(五)供应商投诉处理。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供应商投诉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处理由具体实施政府采购监管的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处理。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4日